新疆出台公务员禁酒令:饮酒需纪委批准
| 招商动态 |2016-10-02
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深入推进作风建设,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,近日,自治区印发《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规定)。
《规定》明确提出:自文件印发之日起,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;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,报本级纪检机关审核批准;对违反规定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,视情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通知要求:各级党组织要自觉肩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,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、政府的决定上来,牢固树立《规定》就是“高压线”的意识,坚决做到令行禁止,不闯“红灯”,不打“擦边球”;要结合《规定》要求,细化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,严格公开“三公”经费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;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,采取各种方式,及时发现、查处违反《规定》的行为,对执行《规定》不力、违规饮酒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,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,坚决追究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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